2007/5/15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良芻議_03作法(20070515-18)

整個「與能投票制」,具體作法只有三點:

A.一個選民,一張選票;一張選票,多個選項。
「圈項總次數」為「候選人總數」之一半

假設候選人有五個,則選民可以圈 5 / 2 = 2.5 = 三項。
同理,兩個選選人圈一項;七個候選人圈四項;十個候選人圈五項。

註:一個候選人只能圈一次。



B.增列「其餘皆非」選項。

除了合格登記參選的候選人外,
選票上還多一個「其餘皆非」的選項;

任何得票數輸給「其餘皆非」者,
無論名次多高,均數落選,
且該屆期(含補選)不得再登記參選。

註:「其餘皆非」可以圈多次。



C.選項必須全部圈選,方屬有效票。

假設一張選票可以圈五項,
選票上圈超過五項,算是廢票;
選票上圈不足五項,也算是廢票;
唯有剛好五個選項全部都圈選完畢,才算有效票;

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一候選人,
便必須將剩餘圈項數(在此例中為四項),
全部圈在「其餘皆非」項上,
則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。

同理,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三候選人,
便必須將剩餘兩個圈項數,全部圈在「其餘皆非」項上,
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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