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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/8/25

關於與能投票制「無人可當選」疑慮的回應(20090825)

有網友「暗夜精灵_赵同学」(zzyy163163@gmail.com)提出過疑慮,
認為「與能投票制」將會導致「無人可當選」的情形,
並且最終會變成扼殺少數意見的一種機制。

針對該網友的意見,我在這裡作一些簡單的回應:

z君曾經提出了一個很極端的hard case,
藉此說明「與能投票制」會導致「無人可當選」的情形:

--------
假設:某次選舉中,選民有100人,而候選人有3人。
再假設:這100位選民,都支持,而且只支持甲候選人。

在此兩重假設下,這一百張選票勢必都是:
甲1票(肯認票)
乙0票
丙0票
其餘皆非2票

最終結果:
甲雖然得到了全部的肯認票100票,
但卻因為輸給了「其餘皆非」的200票,
結果反而落選。
--------

z君所提的例子雖然很有見地,
但z君似乎看錯了「與能投票制」的計票方式。

在「與能投票制」中,
一個選民能夠圈多少個選項,完全由「候選人數」決定。
如果有三組候選人,則選民可以圈3/2=1.5=2個圈項(無條件進位)。
同理,四組候選人圈二項,五組圈三項、七組圈四項。

z君所舉的例子是三組候選人,
因此選民可以圈二項,而非z君所以為的三項。

然而,儘管z君看錯了計票方式,
但z君的疑慮確實指出了一個理論瑕疵:

倘若「肯認票」與「其餘皆非」的票數相同時,
則「與能投票制」並沒有判定勝選或落選的機制。

針對此一理論瑕疵,我想到的解決方式是參數法:

透過設定一個「參數」,
使「其餘皆非」的票值低於「肯認票」的票值,
如此就不會出現前述理論瑕疵的困境。

這個參數,可以設定得很簡單,也可以設定得很複雜。
可以設定為常數,也可以設定為變數。

該如何設定這個參數,
取決於一個社會如何看待「正面表述」與「負面表述」的價值。

倘若社會認為前者價值遠高於後者,
則不妨將「其餘皆非」的票值設定得低一些,反之亦然。

又,倘若社會在政治上的對立比較激烈,
則不妨將「其餘皆非」的票值設定得低一些,反之亦然。

該如何設定這個參數,其實可以根據民情與需要而有調整;
然而,無論怎樣調整,最好都別將這兩者的票值設定得相差太多。

這種降低「其餘皆非」票值的作法,
其實我最初在構思整個方案時便曾想過。

然而,我之所以後來還是決定採行「票值一比一」的方式,
是因為我不希望把「其餘皆非」的票值設定得太低;
如此一來,則它作為“淘汰爛蘋果”機制的功能,便大打折扣了。

這套「與能投票制」的前身,是所謂「雙票制」。
最初的構想,就是讓選民擁有兩張選票,
一張肯認票,表達「支持」的意見;
一張否定票,表達「反對」的意見。

但僅有一張否定票,實在不足以淘汰多個爛蘋果,
因此才發展為後來的「與能投票制」。

倘若現在把「其餘皆非」的票值,降低成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一,
則幾乎大多數的候選人都很容易就能通過這個門檻。

當一個門檻是絕大多數人都能通過的時候,
則它便不足以作為鑑別適任與否的標準。

我認為,這個門檻,是維繫民主政治很重要的一道防線。

民主政治除了外部敵人(獨裁者、極權統治、帝國主義、....)外,
最可怕的對手,其實是內部的敵人。

誰是民主政治的內部敵人?
其實就是「人民自我統治意識的薄弱」!

民主政治的原意,是為了讓人民能夠自己當家作主、自我管理。
代議政治的正當性只有一個,就是直接民主的可行性太低。

但我們不可因為直接民主的可行性不高,就完全隨便代議士胡搞亂搞。

現代的民主政治,使得人民幾乎只有在投票日當天才變成“頭家”,
其餘時候都只是代議政客的籌碼或芻狗。

正因為選民沒有自覺,隨意放任代議士亂搞,
所以選民才不斷地被異化、邊陲化。

然而,要想全面教育選民、喚醒選民,
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。

與其期待選民完全改變,
不如設計一套好的制度,讓選民很容易就能淘汰一些政客。
當政客的淘汰率高,則政客就會稍微用心一點去服務選民。

民主政治的另外一個內部敵人,是賄選。

革命不是請客吃飯,但選舉卻常常是請客吃飯。
賄選與選民服務,很多時候只有一線之隔。

無論政客是慷金主之慨,或是慷國家之慨,
總會有選民會認為有「在選票上回報」的“義務”。

然而,除非政客真能造福絕大多數的選民,
不然,政客多半只追求造福小部份選民,只求達到勝選門檻即可。

這就是陳水扁明明有四成將近五成的得票率,
但在施政上卻永遠只顧討好不到三成的深綠選民的原因。

因為他只要喊喊台獨,罵罵外省人,就可以換到三成的鐵票;
但力圖改革、去除陳痾,卻未必能換到相對應的票數。

要想政客真正關心全體選民,
就必須讓“不關心全體選民”的政客容易被淘汰。

倘若選制的淘汰門檻太低,
永遠都有政客想走偏鋒賭賭運氣,
或是靠著操作棄保效應,來得到自己不應該得到的選票。

2008/3/24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革芻議_05修改圈項數(20080324)

前幾天重新思考了一下「與能投票制」(Vote for Good, V4G)的原始構想,
發現有一些細節的地方,對於現在的選民而言還是太過複雜,
若真要實行,可能會因為選民搞混而產生反效果;
因此稍微修改了關於「圈項數」的規定。

原初的構想是:
一個選民,一張選票,一張選票,多個選項,
而「圈項總次數」為「候選人總數」之一半。
(候選人有五個,則選民可以圈 5 / 2 = 2.5 = 三項)

然而,我擔心也許太高估現代選民的智力水準了,
所以還是決定將圈項數往「肯認投票制」(Approval Ballot)最初的構想稍作調整。

肯認投票制的構想是:
一張選票可以圈多個選項,最多可以所有選項都圈。

修改過的「與能投票制」(V4G)是:
一個選民,一張選票,一張選票,多個選項,
「圈項總次數」為「應選席次」總數+1。

亦即:
若一場選舉要選出三個席次,則一張選票可圈3+1=4個圈項。
同理,若只選一個席次,則可圈2個圈項。

之所以這樣修改,主要有兩個考量:

a.簡化計算圈項的過程,以免選民搞錯。

b.由於與能投票制(V4G)有增列「其餘皆非」的選項,
因此不能採用肯任投票制那種完全開放的方式;
再者,將圈項數控制在一定範圍內,便可確保選民不至於亂投票
(亂投的選票便無效)

其實我對V4G圈項數還有很多不同的構想,
例如「圈項總次數」為:
甲「候選人總數」之一半(原始構想);
乙「應選席次」總數+1(現在新構想);
丙「候選人總數」(15搶3,可圈15項;3搶1,可圈3項);
丁「合格選民數」除以「候選人總數」的商數。

當初構想甲案,是因為甲案沒那麼簡單,但也沒那麼複雜,
算是比較折衷的版本;再說,甲案仍然暗示了「相對多數決」的精神。

不過,由於我始終還是很擔心現代選民實在太過不智,
對她們而言,甲案很可能都還太過複雜。
於是現在便構想改採乙案,
應選五席,可圈六項;應選一席,可圈二項。

丙、丁兩案最初也設想過,但是後來因為覺得太複雜而放棄。

其實本來還想再添加一個淘汰門檻的機制,
例如:若候選人得票未超過{「合格選民數」除以「候選人總數」的商數,再除以二},
則即便是第一高票也不算當選,而且該屆期(含補選)均不得再次參選。

這個門檻的機制,主要是想用以淘汰劣質候選人。
「合格選民數」除以「候選人總數」的商數,就是均質狀態下每位候選人的平均得票數;
如果一個候選人的實際得票數,連這個平均得票數的一半都不到,
那實在沒有什麼資格代表選民代議。

不過,我後來考量到若增加這個門檻,搞不好臺灣就選不出當選人了,
所以最後還是決定不增列這個門檻了。

2007/5/15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革芻議_04特色(20070515-18)

1.優質候選人容易出線。

2.可淘汰劣質候選人。

3.可提高投票率,以增加當選人的正當性與代表性。

4.增加作票難度,並便利計票的驗算作業。

5.降低買票效益,並增加買票成本。

6.增加配票難度,並可降低政治人物對選民的操控。

7.改革成本小,可直接適用於任何選區與任何選舉。

8.公平提高優質選民的選票權值,並可降低劣質選民的投票影響效果。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良芻議_03作法(20070515-18)

整個「與能投票制」,具體作法只有三點:

A.一個選民,一張選票;一張選票,多個選項。
「圈項總次數」為「候選人總數」之一半

假設候選人有五個,則選民可以圈 5 / 2 = 2.5 = 三項。
同理,兩個選選人圈一項;七個候選人圈四項;十個候選人圈五項。

註:一個候選人只能圈一次。



B.增列「其餘皆非」選項。

除了合格登記參選的候選人外,
選票上還多一個「其餘皆非」的選項;

任何得票數輸給「其餘皆非」者,
無論名次多高,均數落選,
且該屆期(含補選)不得再登記參選。

註:「其餘皆非」可以圈多次。



C.選項必須全部圈選,方屬有效票。

假設一張選票可以圈五項,
選票上圈超過五項,算是廢票;
選票上圈不足五項,也算是廢票;
唯有剛好五個選項全部都圈選完畢,才算有效票;

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一候選人,
便必須將剩餘圈項數(在此例中為四項),
全部圈在「其餘皆非」項上,
則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。

同理,若選民只想投票給某三候選人,
便必須將剩餘兩個圈項數,全部圈在「其餘皆非」項上,
這張選票才算是有效票。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革芻議_02構想(20070515-18)

現有投票制度,候選人彼此之間的得票是相互排擠的,
然而,優秀的候選人可能很多,
為什麼選民非得只能選擇其中一個呢?

舉凡配票、棄保,這類投票行為,統統都只會建立在單數選票之上。
在施行可讓渡投票制或偏好投票制的國家裡,很少聽說有配票或棄保的現象。

「以上皆非」選項,不是我獨創,
而且俄羅斯國會選舉已經施行過此一制度。
其實是很值得參考的作法。

至於何以小選區在國內不僅強化兩黨,更會形成藍綠對立,
國內選舉研究者發了N篇論文,也從來沒說出個道理。

這又是國內選舉研究者整天盲目跟隨美國理論,
而完全漠視真實面貌的一例。

再說,小選區既會強化大黨的力量,
這便使得想出線的候選人,唯有得到黨提名才有生存空間。

這在設計有排藍民調的政黨裡,
是一個絕絕對對反民主的邏輯。

更何況,國民黨動不動就搞勸退、摸頭的手段,好避免過份參選。
這裡勸退、摸頭的代價,難道不是利益輸送(承諾)?

這也是絕絕對對反民主的邏輯。

迷信小選區制,結果只會抹煞小黨,
讓政治參與被大黨牢牢把持住,
進而鞏固國內藍綠對立的局面。

「與能投票制」改革芻議_01前言(20070515-18)

幾年前,我設想了一套關於選舉制度的改良方案,
我稱之為「雙票制」,
主要希望能解決中選區吊車尾當選人代表性不足的問題,
而且這個構想,能夠一體適用於各種投票情形。

當然,我的野人獻曝,沒有太多人看到,自然也無法形成改革。



幾年後的最近,我又想到一個更加改良的方案,
目標同樣也是中選區,但同時也可以適用於小選區或全國選區。

可惜的是,現在臺灣已經不存在中選區了,
在幾乎一面倒歡迎單一選區兩票制的學界聲浪下,
以後藍綠對決只會更加激進與嚴重。

我想,我這次的野人獻曝,應該也是浪尾的泡沫而已。

不過,既然想都想了,就提出來讓大家看看,批評批評也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