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3/25

與能投票制與肯認投票制的異同(20080325)

  「與能投票制」(Vote for Good,簡稱V4G)是一種特殊的投票制度。之所以名為「與能投票制」,就是希望能透過投票行為而達成選賢與能的目標。

  基本上,與能投票制是「肯認投票制」(Approval Voting,簡稱AV,亦稱為「贊成投票制」或「連記投票制」)的一種變形,不過與能投票制亦加入了「以上皆非」(none of the above)的概念,因而構成了一種全新的投票制度。由於與能投票制的精神與肯認投票制類似,因此肯認投票制的優點,與能投票制也都有!

  在肯認投票制中,選民在一張選票上可以自由投給每一個候選人(或選項),每個候選人(或選項)最多只能得一次票;而在計票時,取得最多認可的候選人(或選項)便得以勝出。(關於肯認投票制的細節,可以參考維基百科:http://en.wikipedia.org/wiki/Approval_voting)

  與能投票制或肯認投票制不僅可以用於表決人事,亦可用於表決選項,基本上可用於任何投票表決的場合;同時,由於這類投票制在一張選票中提供選民就不同候選人(或選項)表達不同喜好的空間,因此可兼容於單選制(小選區)與複選制(中選區)兩種可能。

  在肯認投票制中,選民在一張選票上可以自由表達多種肯認的意思,假設一場選舉有十人參選,則選民在一張選票上最多可以對十位候選人(或選項)都投下肯認票,依此類推。然而,這種高度自由的投票方式,在作票風氣極盛的社會中,反而會引發爭議:

  由於肯認投票制並未限制選民可圈選多少個肯認票,因此若執政者有心作票,只要在沒有蓋滿的選票上動手腳,原本不被選民認可的候選人(或選項)亦可得到高票,而且極難在事後檢查出來。


限制圈項數

  由於肯認投票制有如此風險,所以與能投票制便作了最重要的修改:限制一張選票的圈項數!在與能投票制中,選民並非完全自由地可在選票上投給全部的候選人(或選項);選民在一張選票上只有固定的圈項數,因此選民勢必得審慎地進行投票。

  之所以限制選票的圈項數,並不是要剝奪選民對所有候選人(或選項)進行表達肯認的權利。除了為避免前述所提作票的危險外,限制圈項數恰恰反映了一點:就算全部的候選人(或選項)都很優秀,選民終究還是得從中挑選出若干人作為代表。此外,由於不同社會可以根據民情而設計出不同的圈項數計算公式,從而使得此投票制度能有最大的適應彈性。


增列「其餘皆非」選項

  與能投票制與肯認投票制的另一項不同處在於:與能投票制吸納了「以上皆非」選項的精神。近年來有不少社運團體開始主張在選票上增列「以上皆非」的選項,提供選民用以淘汰不適任候選人(或選項)的機制。與能投票制吸納了這個訴求,在選票上增列了「其餘皆非」的選項:在選票上,選民可以圈選認可的候選人(或選項),亦可以圈選「其餘皆非」;最後在計算得票時,任何得票低於「其餘皆非」的候選人(或選項),無論其名次多高,一律視為落選,而且該屆期(含補選)均不得再次參選。


圈項數全部用完

  結合前述二點,與能投票制發展出最獨特的計票方式:由於一張選票上圈項數有限,因此選民必須在選票上將圈項數全部用完,如此才算有效票。比方說,假設一張選票可以圈五項,若甲選民只想圈給其中三位候選人(或選項),則她必須在「其餘皆非」這個選項上圈記二次,使這張選票上全部的圈項數恰恰用完,如此才算有效票。


即時驗票機制

  透過「恰好用完圈項數」,一方面可有效地避免肯認投票制的作票風險;另一方面,由於每張有效票上的圈項數恰恰等於圈項數,則在開票時便可利用這個特點,來達成即時的驗算:

  在開票時,所有候選人(或選項)的總得票,一定會是「已開有效票張數X圈項數」的數字。假設一張選票可以圈五項,而目前已開出八萬三千張有效票,則所有候選人(或選項)的總得票數必定為83000 x 5 = 415000;倘若此刻所有候選人(或選項)的總得票數不是這個數字,則表示之前開票過程中必定有疏漏。

  利用這個驗算機制,不必等到整個開票所完成開票作業,隨時都可以驗算開票是否有瑕疵。若發現有瑕疵,則可先將已開的票匭暫時封存,再行驗票。如此一來,作票的成功性便大幅降低。


增加買票難度

  由於選民在一張選票上可以投出多種不同的組合,因此就算部份選民同意賣票,可能也只會賣出一個圈項而已,剩下圈項還是投給另外屬意的候選人(或選項)。如此一來,買票的效益便不會太高。

  在與能投票制下,最有效的買票行為,必定會要求選民只能投給例如「投甲政黨ABC三人各一票,投其餘皆非兩票」等特定組合。如此一來,原本是單一候選人私下進行的買票行為,現在成了是多位候選人聯合進行的買票行為;於是,查緝買票變得更為容易,進而有效遏阻買票風氣。


改革成本低

  由於與能投票制兼具有單記票制與複記投票制兩者的性質,不僅可同時適用於中選區與小選區,亦可適用於代議士與行政首長,因而無論是內閣制、總統制或混合制均可採用與能投票制。

  在與能投票制中,大黨未必就有優勢,但小黨或獨立參選人也未必就有特權;任何候選人均同樣公平地接受選民檢驗。只要能得到最多選民認可的候選人,便可勝出。因此選民不再為少數政黨所綁架,而多黨林立亦不至於造成政局紛擾。

  同時,由於與能投票制的圈項數並非一死板的數字,各社會可依照各自民情調整計算的公式,以因應不同時空背景下選民的期待。因此毋需動輒修改憲法或變更選區,便可進行政治改革。實為最低成本的政治改革方案。

2 則留言:

匿名 提到...

  这个"与能投票制"不能用于产生复数候选人的大选区选举。

  比如,现在要选举产生一位议员。候选人共四人,参与投票的选民100人,规定每人可以圈选3次。我们再假定,所有的选民,都只满意A这一个候选人,对其他候选人都看不上。那么,按理,A是得所有人心的,也是唯一得人心的候选人。他应当当选吧?可是,A得票不过100票,而“其余皆非”这项就要圈上200次。如此,没有一个人能当选了。同时,A在本次选举中落选,即被淘汰,不能再参与补选……事实上,只要其余皆非的得票数超过一定量。比如参与投票的选民数,那么这个选区中就不可能有任何一位候选人当选。而因为“其余皆非”这项是唯一可以圈选多次的选项,所以,要达到这个数量级,相对简单。况且,现实中,这个数量肯定小于参投选民人数。

  那么,如果改成对其他候选人,也可以投多票呢?我认为即使那样,也会封杀小群体的代言人,你想啊,如果不论支持哪个候选人的选民,对其他候选人不满时,都在“其余皆非”一项上划下若干个圈儿。那么,累计下来,这个“其余皆非”的票数会很高的,因为这是对所有不满的人的反对票的集合。在“与能投票制”之下,任何一个候选人,得票在“其余皆非”之下,就不能当选。事实上是用“所有的不满”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。比如,一个选区如果要选出5名候选人。而一个候选人得票超过1/6,他应当当选吧(事实上,如果一个选区要产生N位候选人,那么,在选票不可转让的情况下,票数低于此数完全可以当选,只要他进入得票前N名)?但理论上,如果“其余皆非”的票数超过了他,比如说达到了1/5,那他铁定无法当选了。这样,就达到了谋杀少数派候选人的目的。

  所以,我认为,要表达反对的声音可以,但是,应当具体指定自己反对的是谁。把对所有候选人的反对票累计在一起去PK一个个单独的候选人的得票数,这是不合理的。

  最后,“与能投票制”称这个选项叫“其余皆非”,也是不对的。因为这个选项的本质仍然是“全部候选人都不支持”。因为,你可能既选了候选人A,又选了“其余皆非”。但在比较候选人A的票是否超过“其余皆非”时,你投的那些“非”票,也将被计在总数里和A的得票相PK。根本就没有被剔除在外,谈何“其余”呢?

暗夜精灵_赵同学 提到...

上面的第一句话写错了。改为:

这个"与能投票制"有很大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