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8/1/18

改制複記投票,不必修憲(20080117)

改制複記投票,不必修憲

  民進黨認為這次立委慘敗主因在選制,因而有修憲解套的聲音。其實若欲改量選制,只需由現行「單記選制」,改為「複記選制」,如此只需修改選罷法即可,無需修憲;既不違反普通、平等、直接及無記名四原則,也不用變更選區,只需修改一條法律即可完成,實為現行最佳的改革方案。

  所謂複記選制,即一張選票上可以圈記超過一個以上的候選人,選民可以投票給多個候選人。複記選制不存在選票排擠效應(西瓜效應),亦不存在棄保效應,更不會有分裂投票的問題。在複記選制中,得到最多選民支持者才能勝選,因此候選人是跟自己競爭,只要自己夠優質,就有機會勝出;從而可以保存小黨或獨立參選人的競爭空間,避免兩大黨壟斷政治參與的空間。

  最著名的複記選制是「肯認制」(Approval voting),選民在單張選票上,最多可圈蓋所有候選人。此外,亦有讓選民將候選人排序的「順序制」(Instant-runoff voting),與依序給分的「波達制」(Borda count)。若就最小改革成本而言,「肯認制」應較為理想。因此筆者曾因應我國民情,就「肯認制」略作修改,名之為「與能投票制」。現藉此略說其特點,以盡獻曝之功:

  一、增列「其餘皆非」圈項:凡得票低於「其餘皆非」的候選人,不問其得票數高低,一律認定落選;且於該屆公職任期內均不得再度參選。此制提供選民對全體候選人得以作不信任投票。

  二、限縮投票圈項次數為候選人總數之半:若有五人參選,選民可圈記三次;若有八人參選,選民可圈記四次。其中,每個候選人只能圈記一次,「其餘皆非」可圈記多次;再者,選民必須將圈記數全部用完,才算有效票。

  例如:若有五人參選,則選票上共有「5+1」個選項(多一個「其餘皆非」),選民可於此六個選項中圈記三次,若只想支持某甲,則必須圈記「某甲」一次,圈記「其餘皆非」二次。依此類推。

  三、凡得票低於「有效票平均數」(即「有效票數」除以「候選人數」)的候選人,不問其得票數高低,一律認定落選。

  在此「與能投票制」下,不論是一黨獨大、兩黨對峙、多黨林立之局,候選人都必須個別地面對選區選民的檢視,毫無例外。倘若候選人全部都很差,選民亦可作出不信任投票,使得這些候選人於該屆公職任期內不得再度參選。

  「與能投票制」雖然保存了小黨及獨立參選人的空間,但大黨只要廣納優質人才,仍然有機會贏得多數席次。在此制度下的當選者,一方面固然得到多數選民的支持,但另一方面也通過了全體選民的不信任考驗,因而較傳統選制而言能有更高的民主正當性。

(2008年01月17日)

沒有留言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