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內想在選票上增列「以上皆非」選項的聲音,
至少已經出現超過三五年了。
雖然一直無法引起廣泛支持,
但卻已漸漸較為國人所認識。
最近簡錫(土皆)老大就在〈改革選票,喚回中間選民〉中再次提到這個主張。
這種改革意見主張:
應該在現行投票時的每張選票上,
增加一個名為「以上皆非」的候選人,
讓「以上皆非」跟所有候選人一起角逐。
如果選舉結果,得票數比「以上皆非」還低的候選人,
無論名次多少,一律落選。
這種主張的基本概念,來自於人民擁有「否決權」的假設:
這裡所謂的「否決權」,
是指人民有「拒絕爛蘋果」的權利。
簡言之:人民有拒絕某些特定候選人的權利。
然而,這種「否決權」的假設,
本身只是一種積非成是的誤用。
首先讓我們先來看「權利」。
任何的「權利」,必然會涉及到『來源』的問題。
如果真有這種所謂的「否決權」,
那它的來源是什麼呢?
確實,人民有權利罷免總統、縣市長、立法委員,
但這是基於投票行為而存在的契約(論)關係,
(我們甚至可以激進一點地說:
那些沒有去投票的人,本身就不具備有這樣的權利。)
然而,罷免權源自於《憲法》。
在我國,這種憲政上的權利,是直接由成文憲法所賦予保障。
但《憲法》卻未賦予人民這裡所謂的「否決權」。
在沒有來源的前提下,
「以上皆非」的主張,即便試圖以「否決權」作為理論的正當性,
但最終卻只會失敗而已。
畢竟,任何參選人,在還沒有當選之前,
她的身份跟其它人一樣,都是選民。
何以其它的選民,可以用手中的選票,
否決掉這些參選人的參選權呢?
我確實認同:
民主政治應該要更精準地貼近人民心中的真意。
因此,我也希望能設計出一個好的機制,
能夠淘汰掉絕大多數人民所反對、討厭的候選人。
但,想要用「否決權」的概念來作為理論,
本身就站不住腳了;
想拿一個站不住腳的主張來打王世堅這種流氓,
根本就不可能會成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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